(闽体党[2005]20号)
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中办发[1997]3号)和省委有关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对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一、报告对象: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担任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下同)干部;
二、报告的事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它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三、报告程序:应当向组织报告的个人重大事项,报告人应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事前请示。
四、办理报告的部门:
1、局领导、局机关副处级以上(含非领导职务)干部、直属单位任处级职务的党政主要负责人、未设党委或党总支单位的处级干部,向局人事处报告。
2、凡设有党委或党总支的直属单位,除党政主要负责人外,其余的处级干部,向本单位党委或总支报告。
五、有关事项要求:
1、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局人事处或直属单位党委(党总支)应认真研究,一般在收到请示的7日内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2、局监察室、人事处要加强本通知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要把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情况作为考核领导干部的一项内容并存入本人廉政档案。
3、领导干部应按照客观、准确、及时的要求,实事求是地向组织报告个人有关重大事项,主动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领导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局监察室、人事处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处理。
中共福建省体育局党组
二○○五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