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体育局 宁德市教育局
宁市体[2004]55号
关于印发《宁德市奥林匹克体育后备人才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宁德市奥林匹克体育后备人才基地检查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文体局、教育局,人才基地: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2003-2010年宁德市体育后备人才培养规划》的战略,加强全市体育后备人才基地建设,加快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现将《宁德市奥林匹克体育后备人才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宁德市奥林匹克体育后备人才基地检查评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宁德市奥林匹克体育后备人才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2、《宁德市奥林匹克体育后备人才基地检查评估暂行办法》
宁德市体育局 宁德市教育局
2004年12月13日
附件1
宁德市奥林匹克体育后备人才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奥运争光计划”,促进基层学校体育和业余训练的开展,加速我市体育和业余训练的开展,加速我市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巩固、确保我市重点和基础项目梯队规模发展战略,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市体育后备人才基地(以下简称人才基地)。
第三条 人才基地的主要任务是:科学选材,发现苗子,提高业余训练水平,培养优秀体育后备人才,提高后备人才输送的数量和质量,保障省优秀运动队和省体育运动学校选拔人才的需要。
第四条 人才基地实行“体制改革、机制创新、目标管理、末位淘汰”的方针,贯彻业余训练“选好苗子、着眼未来、打好基础、系统训练、积极提高”的原则,按照“敬业、育人、拼搏、争先”的校训,建立市县上下联动,体教结合,整体一盘棋的业余训练格局。
第五条 人才基地必须具有较高训练水平,能集中本地区、本单位人力、财力、物力,实行人才资源优化配置,扩大、提高本项目的训练规模和水平。
第六条 人才基地要因地制宜,立足实际,选准重点项目,重点发展投资小,训练成本低,成效快的项目和基础性项目,认真贯彻“调整结构、突出重点、培养精品、形成优势”的发展思路。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七条 人才基地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人才基地开展的项目,必须是市体育局布局的重点项目、发展项目和基础项目,并被列为各县(市、区)的重点优势项目;
(二)有必备数量专兼职教练员队伍;
(三)根据项目布局,选训运动员形成规模;
(四)必须具备与所设项目相适应的训练场馆设施和必需的训练器材;
(五)必须有科学选材的必备的科研设备和人员;
(六)参加省级以上竞赛成绩突出,为我市培养、输送较多的体育后备人才。
(七)训练所需经费原则实行单列。每年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对人才基地确保训练竞赛经费投入(不含人头经费)不少于5万元;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八条 人才基地申报要求:
(一)凡具备条件要求符合人才基地的体校,必须以当地体育行政部门的名义向市体育局提交申请报告。
(二)有条件的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申报人才基地必须报经省教育厅批准后,由市教育局统一向市体育局提交申请报告。
(三)申报材料包括:当地体育行政部门申请报告;申报单位陈述报告及主管部门意见;县(市、区)对该项目青少年业余训练情况报告。
第九条 人才基地的审批:
(一)市体育局在收到申报文件后,会同市级主管部门派出考察小组进行实地考察。
(二)通过考察符合条件者由市体育局审核批准后,在当年正式下文命名授予相应人才基地称号。
(三)对部分现状条件尚不具备的,由考察组写出书面反馈意见批复申报单位,市、县(市、区)两级体育行政部门将积极给予支持创办,待条件成熟后再复审。
第十条 人才基地命名权属市体育局,市体育局竞群科是受理申报、审批人才基地的业务部门。
第十一条 人才基地命名的名称为:宁德市奥林匹克(项目)体育后备人才基地。
第四章 考核评估
第十二条 每年10月份各后备人才基地必须向市体育局上报工作情况,并抄送市教育局,按要求填报人才基地统计表。根据上报材料内容,市体育局对后备人才基地进行检查核实。
第十三条 市体育局根据本办法制定检查评估标准及办法,每年对人才基地进行考核及检查评估,评选等级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
第十四条 人才基地实行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通过对人才基地进行的检查,各人才基地(创办三年后)如有下列问题之一者,将视为不合格单位并取消该人才训地当年的资金扶持资格:
(一)不参加或不按规定人数参加全省青少年体育比赛;
(二)参加全省青少年比赛未进入团体总分前六名或单项前三名;
(三)当年未向省优秀运动队或省体校输送1人(含试训队员);
(四)检查评估得分未达到60分;
(五)在全省性比赛中有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人才基地(创办三年后)有下列问题之一者,将视情撤销人才基地的称号通报全市。
(一)未经市体育局批准连续两年不参加全省青少年比赛的;
(二)连续二年没有向省优秀运动队或省体校输送后备人才的;
(三)挪用市体育局下拨的人才基地专项经费的;
(四)县(市、区)没有单独将人才基地训练经费列入当年预算拨款的;
(五)在训运动员不按市体育局的要求,未参加省、市运动队组织的集训、试训活动或擅自流失在训运动员的;
(六)在训运动员被查出有服用兴奋剂行为的;
(七)在市体育局组织的人才基地检查评估中,连续两年被评为不合格单位的。
第十六条 人才基地按省运会周期每四年进行一次调整,以四年为一周期的投入和产出进行效益检查评估。
第五章 训练输送
第十七条 人才基地应贯彻“选好苗子,着眼未来,打好基础,系统训练,积极提高”的业余训练原则,严格按照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青少年儿童教学大纲》的内容和任务,认真抓好选材和训练工作。
第十八条 人才基地要根据本项目的发展趋势、项目布局和发展战略要求,认真制定体育后备人才培养、输送周期计划和战略规划。并上报审定重点队员,以便在经费、训练、营养恢复等方面实施重点保障。
第十九条 人才基地应当根据运动员文化学习和业余训练需求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运动员的训练时间。每天训练时数2小时,全年训练不得少于260天。
第二十条 优先安排人才基地运动员代表我市参加全省比赛;积极组织人才基地各种竞赛活动。通过竞赛,检查训练成效,提高训练水平;通过不断地观测、选拔,培养优秀后备人才苗子,提高人才输送质量。
第二十一条 人才基地必须提高训练质量和训练效益,在训运动员中达到教学训练大纲优秀标准的重点队员应在10%以上;达到良好的40%以上;参加全省比赛必须取得团体总分前六名。
第二十二条 允许市人才基地跨县(市、区)招收运动员训练,所招收运动员可代表本人才基地单位参赛(包括省运会、市运会以及常年单项比赛)。人才基地跨县(市、区)招收的运动员在招收时与户口所在县(市、区)体育局签订协议的,并经市体育局批准后可按协议在省内、市内比赛(包括省运会、市运会以及常年单项比赛)获得的名次双向计分。
第二十三条 人才基地跨县(市、区)选招的运动员(签订协议的),经训练后从基地直接输送到省优秀运动队的,其输送分实行双向计分,奖励实施双向奖励。
第二十四条 经市人才基地训练并直接输送到省优秀运动队或省体校的跨县(市、区)选招的运动员,在全运会、亚运会、奥运会等重大比赛中获得的成绩,实行双向奖励和表彰。
第六章 教练员
第二十五条 人才基地教练员应具备基本政治思想素质好,热爱体育岗位工作,事业心强,工作认真负责,刻苦钻研业务,能比较熟悉地掌握青少年儿童训练的基本规律、方法,有比较扎实的专项理论知识和专项训练业务水平。
第二十六条 人才基地教练员必须根据“教学训练大纲”的要求,科学制定运动员的年度和周期训练计划。并系统建立运动员人头数据库。
第二十七条 人才基地原则上必须做到老、中、青相结合,以中青年为主,高、中、初级职称相匹配的专兼职教练员教师队伍。
第二十八条 人才基地要建立教练员业务档案和运动员训练档案,注重教练员的业务培训。人才基地教练员教师应积极参加全国、全省组织的业务培训、学习。
第七章 经 费
第二十九条 市体育局对市人才基地经费分为训练器材、场地维修等扶持经费,参赛经费,年度奖励经费。只有获得市人才基地称号的单位,才具备使用市人才基地专项经费的资格。
第三十条 市体育局将每年初按时对后备人才训练基地拨放训练器材、场地维修、教练员、运动员工作及营养补助经费,并对优秀单位给予奖励经费为优秀3万元,合格1.5万元。
第三十一条 市人才基地的奖励扶持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对挪作它用的要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 各级政府及体育部门要不断完善训练条件,加大对人才基地训练器材、场地维修等经费的投入,确保教练员、运动员训练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三十三条 市、县(市、区)两级体育行政部门确保教练员业务培训专项经费。
第八章 奖 励
第三十四条 市体育局将根据每年检查评估情况对工作成绩优异的人才基地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五条 对训练成绩、输送效益大的人才基地,市体育局每年将在训练经费、器材设备等方面重点扶持。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要从体育彩票公益金中按市局拨给扶持经费配套。
第九章 体制与权属
第三十六条 人才基地为我市培养体育后备人才的单列训练机构,实行集约化管理。走“一校两制”和“体教结合”的道路,即建立“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经费单列核算,财产单列造册。投资产权归属人才基地所有。
第三十七条 人才基地的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市、县(市、区)分级管理。市体育局为市人才基地主管单位,人才基地的管理工作由当地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管属,所属人才基地的单位直接负责管理。同时,接受市体育局业务主管部门、项目管理单位在业务上的宏观管理、指导、检查。
第三十八条 人才基地建立“强人、强项、强校”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班子及教练员队伍。组成由市、县(市、区)和所属单位的领导小组,人数3-5人,在市局党组领导下,对市后备人才训练基地实行全面领导和宏观管理。日常工作班子由所属人才基地单位领导、主教练或总教练、领队等人员组成。人才基地必须建立相应的业务部门,并挂靠所属单位相应部门,人员配备不少于2名。
第三十九条 人才基地实行基地主任目标管理责任制。建立配备基地主任1名,副主任1-2名,领队1名,成员若干名。原则上实行周期(四年一个周期)聘任制,拟聘任人选由人才基地呈报,市体育局批准。
第四十条 人才基地实行主教练员或总教练责任制。总教练、主教练和教练员拟聘任人选由基地呈报,市体育局批准。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市体育局。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试行。
宁德市体育局 宁德市教育局
2004年八月十日
宁德市奥林匹克体育后备人才基地检查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体育后备人才基地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的质量和效益,充分发挥我市体育后备人才基地在业余训练中的中坚骨干作用,依照《宁德市奥林匹克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评估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检查评估对象为我市体育后备人才基地。
第三条:本办法评估内容分基本部分和培养成效。基本部分60分,培养成效40分(按获得的累计分,满40分不在累计),满分100分。
第四条:检查评估内容及分值:
一、基本部分(60分)
(一)管理制度(10分)
1、领导重视、机构健全、经费单列; 5分
2、思想政治工作状况; 1分
3、教练员、运动员管理制度; 1分
4、人才基地招生、选材制度与培养、输送规划; 1分
5、场地器材管理制度; 1分
6、年度训练计划和总结。 1分
(二)办公与场地、器材、经费(20分)
7、训练场地器材和生活环境; 10分
8、办公室与荣誉室; 2分
9、集资、创收; 2分
10、自筹经费补助; 3分
11、经费使用情况。 3分
(三)训练常规管理(30分)
A、教练员(12分)
12、教练员队伍按要求配备; 3分
13、学历、职称及专业; 2分
14、训练课计划与小结、总结; 2分
15、参加全国、省、市业务培训和省级以上刊物或
论文报告会发表文章; 2分
16、年训练日为260天以上,日训练时间120分钟
(含早操)。 3分
B、运动员(18分)
17、运动员队伍人数配备; 3分
18、比赛人数配备; 6分
19、运动员技术档案; 3分
20、在训完成年度指标或达标情况。 6分
二、培养成效(40分)
(一)人才输送(20分)
21、省专业队(正式批文为准); 10分/人
22、双计分输送(省局正式批文为准); 5分/人
23、省队试训、集训(省局通知、试训合同); 5分/人
24、省体校正式队员(省体校通知); 5分/人
25、经同意选入外省。 2分/人
(二)人才效益(20分)
26、当年奥运、世锦、亚锦、全运分别按:
金 牌 30分
银 牌 25分
铜 牌 20分
第四名 15分
第五名 12分
第六名 10分
第七名 8分
第八名 6分
27、当年全国青少年比赛省运(含年度带省运牌计分)分别按:
金 牌 25分
银 牌 20分
铜 牌 15分
第四名 8分
第六名 7分
第七名 6分
第八名 5分
28、当年全省青少儿锦标赛分别按:
金 牌 20分
银 牌 15分
铜 牌 10分
第四名 8分
第五名 5分
第六名 3分
第七名 2分
第八名 1分
注:以上三项计分按项实际录取名次
三、扣分
1、在省级以上比赛中有弄虚作假,冒名顶替、
兴奋剂等违纪行为; 15分/人
2、擅自不参加省级以上比赛或流失在训运动员; 15分/人
3、在比赛、训练、生活期间运动员严重违反队
规及打架、斗殴事件; 15分/人
第五条:检查评估:
1、每年评估一次,先由各基地自评,于当年12月报市体育局竞训科。
2、市体育局于当年12月或次年元月组织由有关专家与所在基地文体局有关人员组成市评估组对其采取听、查、看等方式,全面检查评估,并将评估情况汇总报市体育局、教育局领导审定。
3、评估结果分为三类:优秀(90分以上)、合格、不合格(60分)三个等次。
4、评估结果通报。
第六条:奖励与处罚:
1、市体育局将根据检查评估情况对人才基地予经费资助与表彰奖励;
2、对成绩优秀的人才基地予以器材设备等方面的重点扶持;
3、对不合格的予以处罚:第一年予以警告,第二年再不合格的取消基地扶持资格。连续两年不及格,取消人才基地称号。
第七条:本评估办法解释权属市体育局。
第八条:评估办法自2005年元月1日起试行。
宁德市体育局 宁德市教育局
200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