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政府文件
宁政文[2008]118号
宁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体育局、市财政局关于宁德市体育竞赛和输送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体育局、市财政局制定的《宁德市体育竞赛和输送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三月十三日
主题词:体育比赛 奖励办法 通知
抄送:
宁德市体育局办公室 2008年3月13日印发
宁德市体育竞赛和输送奖励暂行办法
宁德市体育局 宁德市财政局
一、为了激励我市教练员、运动员刻苦训练,奋发向上,进一步提高我市竞技体育运动水平,推动我市业余训练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奖励暂行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对象和范围
1、代表宁德市、福建省、国家参加奥运会、亚运会以及全运会获得录取名次的运动员。
2、参加全国、省青少年(儿童)锦标赛(必须是在我市注册的运动员)获得录取名次的运动员。
3、直接培训输送获奖运动员的有关教练员和为运动队提供后勤服务的有关人员。
4、为国家队、国家青年队、省专业队(含解放军八一队)、省体校(含输送福、厦、泉)、市体校输送且注册我市的优秀运动员的有关教练员。
三、奖励办法和标准
(一) 运动员奖励
1、运动员获得奥运会、亚运会、全运会录取名次和全国、省青少年(儿童)锦标赛前三名给予奖励(竞赛奖励标准见附表一)。
2、运动员在竞赛中打破或创造省级以上纪录的给予破纪录奖(破纪录奖励标准见附表二),运动员在一次比赛中同一项目的成绩破多项、次纪录时,按最高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3、运动员在一次比赛中,取得多项获奖名次或取得获奖名次同时又破纪录的,按其所获名次和破纪录的奖金标准分别计发。
4、运动员破纪录,以同级的体育单项协会组织或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为准。
5、运动员在年度比赛中,在同一项目的比赛多次取得获奖名次,按最高的标准计发一次,不同项目比赛取得获奖名次,分别计发。综合性运动会单独计算。
6、集体项目中主力队员与非主力队员的比例设定是7:3。团体项目按照上场人数确定主力队员。集体项目和团体项目的非主力运动员,按主力队员奖金标准的50%计发。
7、由我市输送到上级运动队且人事关系调入该运动队,代表国家或福建省参加奥运会、亚运会以及全运会获得录取名次的运动员,按照相对应的《竞赛奖励标准》的50%计发奖金。省运会上不再重复计奖。
(二)教练员奖励
1、教练员(组)所培训的运动员获得奖励名次或破纪录的,该教练员(组)获得培训奖。培训奖金标准与所培训的运动员奖金标准相同。其中,团体项目(指竞赛规程设定的团体比赛项目)的教练组按培训奖金标准的1-2份评奖(5名含5名以下运动员的,按1份计;5名以上运动员的按2份计);集体项目(指球类项目中的足球、篮球等)的教练组按培训奖金标准的3份评奖。
2、主教练按该项目获得最高奖金的教练员金额的70%计发;助理教练享受主教练奖金额的30%。
3、教练员所培训的运动员(单项)取得获奖名次或取得获奖名次同时又破纪录的,按其所获名次和破纪录的奖金标准计发。
4、运动员(队)取得获奖名次或破纪录时,教练员按直接连续培训运动员的年限评奖,一年(12个月)以上的100%计发,不足一年的按50%。
5、直接连续培训运动员(队)的年限为:自该运动员(队)取得获奖成绩之月起倒推计算。
(三)输送奖励
1、每输送一名运动员到省优秀运动队(以省体育局报调文件为准),一次性发给原带训教练员奖金3000元,输送运动员到解放军八一队的,经省体育局确认后也可享受省级同等待遇,以上原带训教练员必须带训该运动员一年以上。
2、每输送一名运动员到省体校(以省体育局报调文件为准),一次性奖励给原带训教练员1000元,以上原带训教练员必须带训该运动员一年以上。
3、输送到福州、厦门、泉州体校,经省体育局正式确认为双计分的运动员,每输送一名运动员,一次性给原带训教练员600元奖金。
4、由基层体校教练、学校教师选送到市属训练单位的正式运动员并参加全省年度比赛获得前三名的,每输送一名运动员,奖励给该基层体校教练或学校教师奖金200元。
5、运动员输送到省优秀运动队后,由省优秀运动队输送到国家队,奖励原带训教练员2000元;运动员输送到省体校、福州、厦门、泉州体校后,再由福州、厦门、泉州体校输送到省优秀运动队的,奖励原带训教练员1000元。
四、相关规定
1、体育竞赛奖励每年计发一次,由获得比赛成绩的运动队的所在单位确认后报市体育局审定。
2、运动员、教练员因政治思想,道德作风,遵纪守法等方面表现不好或受到处分的,酌情减发直至取消奖金。
3、由于渎职、失职造成误赛、停赛或影响运动员争创优异成绩的,要从严追究当事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节依法予以处理。
4、对采用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奖励名次的,一经查实,除取消奖励外,要严肃查处当事人的责任,并视情节依法予以处理。
5、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发的《反兴奋剂条例》,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运动员、教练员及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将根据《条例》的规定,进行严肃查处。
6、运动员(队)在本办法所列的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并做出突出贡献的,经上报市政府审批后,可适当给予一定的特殊奖励。
7、以每年实际支付给教练员、运动员比赛成绩奖金总额的20%,奖给为培训做出较大贡献的后勤保障人员。
8、本办法由宁德市体育局负责解释。
9、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奖励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