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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体育局关于印发《宁德市体育局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宁德体育网   更新时间:2008-8-4 16:11:27

 

宁市体[2007]63号

宁德市体育局关于印发《宁德市体育局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科(室)、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宁德市体育局固定资产的管理,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完整,提高固定资产的效益,经研究,特制定《宁德市体育局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宁德市体育局
二00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宁德市体育局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宁德市体育局固定资产管理,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完整,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宁德市财政局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结合局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用于宁德市体育局及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 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四条 单位固定资产实行财务部门、财产物资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共同管理。市体育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应有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逐步实现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
    第一条  宁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是市体育局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宁德市体育局负责局系统各单位的固定资产监督管理。
    第二条 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应设置固定资产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明确其职责和权限范围。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要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条 局机关和直属可以结合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各单位财务和财产物资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各部门和所属机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四条 内部各部门的管理职责:
    (一)财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总帐和明细分类账的核算,审核固定资产购建、维修、处置计划,正确记录固定资产变动情况,核算修购基金的提取和使用,定期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核对账目,参与固定资产的验收、清理盘点,监督和检查固定资产使用情况。
    (二)财产物资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预算编制、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保管、领用发出、调拨处置等具体管理,并负责分类进行实物量核算,技术部门参与专门设备的维修保养和技术鉴定。
    (三)使用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保养、维修、清理、盘点工作,登记和保管有关账卡以及固定资产的使用、维修和故障处理等情况的记录。提出固定资产大修理建议,定期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核对有关账目,保证账、卡、物相符。
    (四)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实行逐级负责制,并对其主管部门负责,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和分类
    第一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然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大批同类的物,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条 固定资产分为六类:
    (一)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办公用房、体育用房、文教用房、科研用房、经营用房、物资库房、生活及福利用房等;建筑物包括井、塔、沟、道路码头、水上运动设施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二)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体育设备等。
  (三)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设备、交通工具、通讯设备、家具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五)图书。指图书、期刊、音响图片资料、电子出版物等;
  (六)其他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增添和计价
  第一条 机关和直属单位购置固定资产应全面规划、统筹安排,严格按照固定资产购建计划和预算办法;要充分考虑体育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力可能;要考虑技术的先进性、适用性,并与现有设备配套。体育器材要与现行比赛规则相适应。
    第二条  新建房屋建筑物以及其他基建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财务部门依据工程决算、交付使用验收单据等凭证增加固定资产。
  接收赞助、捐赠的固定资产,必须办理登记、入库手续,计入固定资产账。
  第三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安装费、包装费、运杂费、保险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计价。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帐。
  (四)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照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格以及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调试费、有关税费等计价。
    (五)接受捐赠、赞助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帐,接受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六)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原值入帐,不能查明原值的,按同类固定资产市价或者评估价格计价。
    (七)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八)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帐,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九)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等记帐。
  第四条 各单位已入帐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其入帐价值。如调整账价值,必须报上级职能部门审核批准。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五)发现原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
  第五条 经批准调出、变卖、拆除和报废的固定资产,按照帐面原价注销。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一条  对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固定资产占用单位转移、变更和核销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部分或全部所有权、使用权,以及改变资产性质或用途的行为。
    第二条  固定资产处置的主要方式有:报废、报损、调拨、变价出售、以及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等。
    报废是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报损是指对发生的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部分损坏或盘盈、盘亏、呆帐及非正常损失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调拨分为有偿调拨和无偿调拨。无偿调拨是指国有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其中,捐赠只能限于公益性捐赠和救济性捐赠。有偿调拨的固定资产要合理作价。
    变价出售是指固定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使用一种经济行为。
    第三条    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对固定资产进行处置,应当严格按照管理局《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规定》(闽政管综[2003]78号)执行。各单位处置固定资产,必须报主管部门,不得擅自处置,按以下规定的权限分级办理审批。
    (一)凡单台(件)价值在三千元以下的资产,由单位财务、财产管理人员鉴定后,报单位领导审批,定期报市体育局备案。
    (二)凡单台(件)在一万元以下,三千元以上(含三千元)的资产,由占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市体育局审批,并由市体育局定期报管理局备案。
    (三)房屋建筑物以及单台(件)在一万元以上(含一万元)的资产,占用单位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市体育局审核后,报管理局审批。
    (四)各单位除规定限额内的资产可自行处置外,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处置须按程序上报,经批准后方可处置和调整有关账目。由管理局或市体育局出具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批复书》作为调整单位有关资产账目的依据和原始凭证。不履行报批手续的单位,按违反财经纪律进行处理。
    第四条  各单位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一般情况下不允许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确有闲置不用的固定资产或继续使用不经济的固定资产,为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可以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但必须按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五条  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申请固定资产处置,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处置固定资产报告;
    (二)资产价值凭证,包括购货单(发票、收据)复印件、工程决算副本、记帐凭单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复印件等(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三)单位财产物资管理部门审查和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四)固定资产处置申报表;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  地产、房产的固定资产处置及固定资产报损、调拨、捐赠、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时,除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地产、房产的固定资产处置;
     1、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等;
     2、拟处置的房屋建筑屋和宗地座落、面积、规划用途,拟采取的处置方式。
    (二)固定资产报损;
     1、形成呆坏账的情况说明;
     2、非正常损失的情况说明及本单位对造成损失的直接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三)固定资产的调拨、捐赠;
     1、调出、调入双方签订的协议;
     2、申请捐赠的有关资料。
    (四)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1、验资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及评估结果备案核准证明;
     2、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意向书、草签协议或合同;
     3、申请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单位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第七条  确因比赛规则改变而不能使用的体育器材,可以在体育系统内调剂使用,申请体育器材调拨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处置固定资产报告;
    (二)申请调拨方案;
    (三)资产价值凭证,包括购货单(发票、收据)复印件、记账凭单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复印件等(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四)调入单位的基本情况;
    (五)接收单位的意向证明;
    (六)固定资产处置申报表;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报废时,凡国家有特殊报废规定的,从其规定;单位出售固定资产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格。
    有偿调出和变卖10万元以上(含批量)的固定资产,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应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以评估价作为底价委托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处理。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一条  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制度。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包括编制固定资产预算、计划采购、验收入库、报销及登记入账、领用发出、维修保养、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实物管理和财务核算。
    第二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帐、卡管理制度。
    各单位财产物资管理部门应当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按照每项固定资产的类别、使用部门进行明细核算。
    固定资产登记簿需按照固定资产类别开设帐页,每个帐页内按使用单位专栏,每月按固定资产增减的日期序时登记,反映各类、各部门固定资产原值的增减变动情况。
    固定资产卡片应按每一个项目进行设置,一式两份,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保管,领用时将其中一张交由使用部门管理,交回固定资产的同时将卡片交回。
    第三条  购置和调入的固定资产,应及时组织验收。对贵重的专业仪器设备,除根据合同、发票或调拨单进行实物数量验收外,还应当有技术部门、使用部门检验技术性能和产品质量。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领用管理制度,完善各项领用手续。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维修保养制度,做到维护保养与定期检测检修相结合,对大型贵重仪器设备,使用单位除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或专人使用)外,应当制定操作堆积、维护保养、交接手续以及使用情况登记制度。
    第六条  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定期清查盘点制度。财产物资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和使用部门应每半年对帐一次,使帐实、帐卡、帐帐保持一致,每年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查明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帐面结存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调整帐、卡记录。
    第七条  对某些固定资产(例如汽车等)要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八条  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或由职能部门确定。
    第九条  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应根据《体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建立修购基金,用于维修、更新、购置固定资产。

第七章 附 则
    附:单位固定资产明细目录
单位固定资产明细目录
    一、房屋及建筑物
    (一)房屋
     1、办公用房
     2、体育用房
    (1)体育馆
    (2)体育场
    (3)游泳池
    (4)其他体育用房
     3、文化教育用房
    (1)教学楼
    (2)图书馆
    (3)其他文化教育用房
     4、生产经营用房
     5、物资库房
     6、生活及福利用房
    (1)职工宿舍
    (2)运动员(学生)宿舍
    (3)食堂
    (4)礼堂
    (5)其他生活娱乐用房
     7、其他用房
    (1)车库
    (2)仓库
    (3)锅炉房
    (4)其他用房
    (二)建筑物
     1、井
     2、道路
     3、塔
    (1)水塔
    (2)指挥塔
    (3)其他塔
    二、专用设备
    (一)运动项目专用设备
     1、足球设备:球门、球网及划线器等
     2、篮球设备:电动篮球架、炮式篮球架、小篮球架等
     3、乒乓球设备:乒乓球台、发球器、挡板等;
     4、羽毛球设备:羽毛球柱、网、裁判椅等
     5、田径设备:跳高架、撑杆跳高架、跳高及撑杆跳海绵包、撑杆、障碍架、链球、链球护笼、裁判台、积圈器、电动起跑器、监跑器、终点摄像仪、风向仪、高级秒表等
     6、游泳设备:分道线等
     7、摔跤、柔道设备:摔跤垫、柔道场地等
     8、射击、射箭设备:各种枪、弓、剑、射击服、观察镜、信号器等
     9、武术设备:武术垫子等
     10、棋牌类项目设备:挂棋盘等
     11、其他运动项目设备
    (二)体育运动辅助设备:各种专业训练器、综合训练器、联合器械、划线器、电动按摩椅、记时计分牌、水下扬声器、水下摄影机、光电计时器等。
  (三)体育康复医疗设备
  (四)体育科研设备
  (五)其他专用设备
   三、一般设备
  (一)家具设备
  (二)交通运输工具
   1、 机动客运车辆
   2、机动货运车辆
   3、水上交通工具
   4、非机动车船
   5、 其他交通运输工具
  (四)通用设备
  (五)机电设备
    (六)电子产品及通讯设备
  (七)仪器仪表、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
  (八)卫生医疗设备
  (九)电教器材
  (十)其他一般设备
   四、文物和陈列品
  (一)文物
  (二)陈列品
   五、图书
  (一)图书
  (二)期刊
  (三)音响图片资料
  (四)电子出版物
  (五)其他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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