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体育局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
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依据
名 称:宁德市体育局
1、行政许可(4项)
(1)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
执法依据: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体育行政部门是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并负责在民政部登记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
(2)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执法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第336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必须获得体育行政部门的批准。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具有合法身份。
(3)开办武术学校审批
执法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第337项:开办武术学校审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关于加强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管理的通知》(公安部、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公通字[2000]62号):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武术学校的设立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严格审批。单位、个人开办武术学校需报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审核同意后,方可向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4)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审批
执法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第338项: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审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第十条:举办体校必须由申请举办的单位、个人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体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并抄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行政处罚(11项)
(1)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五十二条: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的最低时限对公众开放的
(3)未公示其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事项的;
(4)未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或者注意事项的
(5)未建立、健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的
(6)未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报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
执法依据: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的最低时限对公众开放的; (二)未公示其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事项的; (三)未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或者注意事项的 (四)未建立、健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的; (五)未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报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7)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
(8)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9)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挪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的各项收入或者有条件维护而不履行维护义务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
执法依据: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的各项收入或者有条件维护而不履行维护义务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破坏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
(11)侵占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
处罚 种类:赔偿损失、罚款、责令限期 归还
执法依据:
《福建省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破坏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除赔偿损失外,由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元至200元的罚款;侵占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除赔偿损失外,处以300元至1000元的罚款,并责令限期归还。
3、行政确认(2项)
(1)社会体育指导员审批
执法依据: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部委规章)第十条: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批准授予权限为: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县、区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地、市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国家体委批准授予。
(2)运动员等级审批
执法依据:
“ 《运动员技术等级制度》第五条:批准授予技术等级称号的权限是: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由国家体委批准授予;一级运动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国家体委直属体育学院、中国火车头体育协会分别批准授予;二级、三级运动员和少年级运动员由地(市)、县体委及体育学院、中国火车头体育协会分别批准授予。地(市)、县体委可以委托条件较好的基层体育组织批准授予三级和少年级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
4、行政监督检查(1项)
(1)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执法依据: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七条: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的各项收入,应当用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收支的监督管理。”
5、其他行政执法行为(5项)
(1)举办全市性体育竞赛审批登记
执法依据:
《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第五条:举办体育竞赛实行审批登记制度 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竞赛;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地方性体育竞赛。
(2)举办健身气功培训班审批
执法依据:
《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举办健身气功培训班,须报经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举办参加人数在200人以上的健身气功活动,除报经体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外,还须获得同级公安机关许可。
(3)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
执法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十六条: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方便群众开展体育活动,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实行优惠办法,提高体育设施的利用率。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并及时归还;按照城市规划改变体育场地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行择地新建偿还。”
(4)建成的体育场地登记
执法依据:
《福建省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办法》第五条:凡建成的体育场地均应向所在地体育运动委员会办理登记手续,并将副本送同级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备案。
(5)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体育场地的的审批
执法依据:
《福建省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办法》 第八条: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体育场地的,用地单位应报请城市建设规划部门和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程序办理。用地单位应按征地面积异地偿还,造成原体育设施损坏的应负责赔偿。